2024年1月18日,由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和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信都区分局、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相关人员参加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席会在信都区检察院召开。会议对徐某某污染环境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机制进行了研讨,议定将204.26万生态保证金缴纳至市财政局专用账户的支付流程,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能足额归仓。

2016年至2018年期间,徐某某将某化工公司在生产农药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交于石某某生产油毡,其将危险废物30余吨存放在郑某某位于邢台市信都区某镇的煤场,直接弃置于地面上,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外溢,造成土壤环境污染。经评估,危险废物及污染土壤清理处置费176.26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报告编制费用28万元。
该院于2022年11月18日受理徐某某污染环境刑事案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审查期间,发现符合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地市级人民政府)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条件,遂函告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作为邢台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启动索赔程序。该院在环境侵权主体、侵权行为、损害后果、证据标准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出具了法律意见,与徐某某进行多次协商,支持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与徐某某开展磋商。2023年9月11日,市生态环境局与徐某某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徐某某全额承担了204.26万元的生态损害赔偿金。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公益诉讼检察都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目标追求一致。近年来,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不断探索两种制度的衔接,落实“损害担责”原则,有效救济生态环境损害,强化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信息公开、监督制约和相互协作,逐步形成了磋商先行,民事公益诉讼补位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益保护新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