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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妇女权益 我们在行动——检察公益诉讼护航“春风行动”招聘会
时间:2023-02-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您好,请问这个岗位的薪酬怎么样?”“您好,请问智慧家庭工程师的岗位具体都是哪些工作?”这是1月31日上午由邢台市信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邢台市技师学院承办的春节后首场“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招聘会的现场一幕。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第四检察部主任路海霞带领公益诉讼干警来到此次招聘会现场,走访用人单位招聘展台,查看招聘信息情况,向用人单位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相关内容,提醒督促用人单位在招录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为男性或男性优先;同时,向求职者普及,妇女权益保护是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用人单位如有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等情形,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通过宣传,有效引导用人单位尊法学法守法,依法招用妇女从事各类工作,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活动现场,共接受法律咨询80余人次。



下一步,我院将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稳就业工作,有效避免歧视性招聘信息的发布,拓宽妇女就业渠道,注重溯源治理,推动形成妇女权益保护合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

(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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