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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 业绩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2-05-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评价检察官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进一步规范检察官履职评价工作,参照《河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业绩考核办法(试行)》《河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检察官是指邢台信都区人民检察院纳入员额管理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

第三条 检察官业绩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定性与定量、平时与定期、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同时兼顾不同办案岗位、不同案件特点,做到注重实绩、客观公正。

第四条 司法行政人员、检察技术人员和司法警察业绩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标准和程序实施,司法行政人员、检察技术人员的奖金发放工作参照检察辅助人员进行,司法警察不参加奖金分配。

第二章 检察官业绩考核职责

 检察官业绩考核工作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负责,政工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成立业绩管理考核委员会,业绩管理考核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其他班子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督察考核办负责人组成。检察长担任业绩管理考核委员会主任。

第六条 业绩管理考核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含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业绩考核规划、方案和办法;

(二)组织开展本院业绩考评工作,并就各类工作人员业绩考评等次提出意见;

(三)办理本院工作人员对业绩考评结果的复议及申诉;

(四)研究确定本院各类工作人员业绩考核奖金的分配办法;

(五)其他应当由业绩管理考核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业绩管理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治部,具体负责业绩管理考核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政治部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检察官业绩考核内容

      第 检察官业绩考核通过对检察官办案数量、办案质效等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科学评价,进一步促进检察官依法履行司法办案职责,有效强化司法责任制落实。

       检察官业绩考核采取百分制,每名检察官总分值为100 分。由办案质量、办案数量、办案难度70分),司法作风、职业操守等综合评价(20 分)以及司法技能(10 分)组成。另外,通过结合外部评价主要通过“一案三卡”反馈信息等情况对检察官的司法作风、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司法形象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检察官业绩考核得分=办案质量办案数量+司法技能+司法作风、职业操守总和

       在开展检察官业绩评价时,可综合办案实际、检察官特点等,对办案质量、办案数量、司法作风、职业操守、司法技能各部分考核内容的具体构成比例进行调整,并制定具体考核标准。

       检察官办案质量考核主要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审查和阅卷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察官年度办结的全部案件均应列入审查范围、随机抽查。

      十一 检察官办案质量考核主要依据《河北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规定的评价程序、内容、标准进行。

      第十 应定期收集上级检察院、本院案件管理部门案件质量评查情况,并将其作为对检察官办案质量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 办案数量考核主要是根据检察官业务职权划分和《河北省检察机关入额检察官案件办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根据本院年度办案数量、业务类型、增长幅度等,综合确定各岗位检察官年度办案数量考核标准。制定各岗位《检察官岗位职责说明书》,明确检察官办案数量等考核标准,报政工部门备案备查

      第十 综合评价主要是通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测评,对检察官司法能力、司法作风、司法廉洁、职业操守、司法形象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 检察官综合评价分为管院领导评议(5分)所在内设机构负责人评议(5分)、处室内部评议(5分)、“一案三卡”评价(5分),可结合检察官在上级院年度考核名次组织进行。

      第十 司法技能考核10分主要是对检察官年度内业务理论研究、提高自身法律政策水平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内容包括组织业务培训授课、专项业务分析、规范性文件调研起草、发表论文、新闻稿件、专著、参加上级业务比武竞赛、编撰指导性案例等。

 考核方式、程序

      第十 根据检察官承担办案任务,侦查监督、未成年人检察、公诉、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案件管理、法律政策研究、人民监督等业务一类别。对检察官进行业绩评价时,应根据其具体岗位,分别按照相应考核内容、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 办案质量考核由各业务内设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及计分规则,组织进行考核。办案质量考核得分=案件质量评查得分x40%

      第十 办案数量考核部分根据案件管理部门提供的办案数据,结合本部门办案实际进行考核。

      二十 综合评价由各业务内设机构按照综合评议考核标准,组织进行考核。

      二十一 司法技能考核部分由各业务内设机构按照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本部门日常掌握情况等进行考核。发表论文专著、参加上级业务竞赛、编撰指导性案例以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数据为依据。组织业务授课、规范性文件调研起草等以本单位、本部门日常掌握情况为依据。

      第二十 检察官业绩考核应定期组织进行。对检察官每月、每季度进行考核时,考核内容、项目可适当精简。

      第二十 进行年度考核时,检察官应对本人全年办案质量、办案数量、司法技能以及其他履职尽责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评议。

第二十 检察官业绩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人数,按照全院参加考核的检察官人数15%的比例,统筹确定各内设机构优秀等次检察官。

      第二十 检察官业绩考核各等次评价条件,按照《河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考核等次评定标准确定。

      第二十 年度内,检察官所办案件发生严重瑕疵以上问题的,应取消其年度业绩考核评优资格。经认定,为司法错案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 检察官除年度内因病、事假等个人原因累计离岗超过六个月的,本年度不定考核等次。无其他正当理由,年度内办理案件数量未达到《河北省检察机关入额检察官案件办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标准的,其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 各相关业务内设机构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检察

官,从全院办案质量、办案数量、综合评价、司法技能总分排名前30%的检察官中产生。

      第二十 各相关业务内设机构根据检察官考核得分等情况,按从高到低顺序排列,形成考核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政工部门审核,同时,将检察官年度书面总结、检察官业绩考核评价表等材料,一并交政工部门存入检察官业绩考核档案。

      三十 政工部门应加强对检察官业绩考核等次意见等审核,拟确定各等次人员情况,应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发现问题的应进行核实,及时向党组提出建议。党组研究确定检察官考核等次。

      三十一 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检察官应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 公示期满,对考核结果无异议的,按有关规

定执行相应奖励。

      第三十 检察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定为较差等次;

(1)所办案件认定应承担司法错案责任的;

(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3)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核定工作任务的;

(4)其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形。

 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十 检察官业绩考核结果是检察官等级晋升、发放绩效考核奖金、实施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 检察官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不定考核等次的,应按有关规定退出员额。

      第三十 建立检察官业绩考核档案,对检察官履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检察官队伍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考核结束后三十日内,将年度检察官业绩考核结果报上级检察院政治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检察官业绩考核,可结合领导班子考核等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实施相应奖惩。

 检察辅助、司法行政人员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一)检察辅助人员的考核,结合本人相关业绩、包括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数量、案件质量、案件效果、司法能力、研修成果、作风建设等情况进行评定等次;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等次的,本年度计入晋升年限,其他等次不计入晋升年限。

      第三十九条 检察辅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定为较差等次;

   1)协助办理案件认定应承担司法错案责任的;

   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3)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核定工作任务的;

   4)其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形。

      第四十条 年度内因病、事假等个人原因累计超过半年的,本年度考核不计等次。

      第四十一条 司法行政人员的绩效考核参照检察辅助人员相关规定及国家公务员考核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检察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业绩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人数,按照全院参加考核的辅助人员、行政人员人数15%的比例,统筹确定优秀等次。

      第四十三条 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将作为提拔使用、晋职晋级、绩效考核奖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检察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的考核意见,均由主管领导审定签批后,报本院政工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本院党组审核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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