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监督有关工作的通知》,为落实省院、市院要求,进一步做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监督工作,我院开展了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专项监督活动,据此我院制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监督方案。
根据方案我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积极与公安沟通协调,了解掌握我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情况,主要检察了适用指居决定是否规范;查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执行场所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合法等情况。
检察后中发现,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经鉴定案发时为精神分裂症,公安机关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于2019年2月23日决定在桥西区精神病医院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保障有效监督,我院检察官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以及相关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且在检答网上检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监督相关问题及解答。检答网上有很多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助推此次专项监督。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应当交付执行。在本案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处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做出此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同时在邢台市桥西区精神病医院执行过程中未指派执行人员执行。我院为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适用,促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依法规范,向公安机关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回函表示因为在执法办案系统中缺少相关文书,正在整改过程中。
这次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专项检察监督希望可以达到规范执法,认真落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各项规定,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利,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的目的。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公安系统缺少规范性的操作规程,监督的实质性和程序性欠缺,我院将进一步强化检察院刑事检察执行局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有效监督,用好检答网这样一个专业的业务交流平台,开拓工作思路,提高执行监督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