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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环境犯罪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检察监督
时间:2017-12-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崔少林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犯罪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自2014年以来,我院受理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犯罪案件21件38人,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27件39人,主要涉及的罪名有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假药等。这些案件的形成,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安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如何加强法律监督,预防和打击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犯罪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产生环境犯罪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根源

  (一)生产企业、经营业主的利益驱使。一些生产企业、经营业主,文化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唯利是图,为降低成本而违背职业道德,偷偷向空中排放废气、向河道排放工业废水,造成空气、河水严重污染,环境失衡,如邢台钢铁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为了开采矿石,节省审批资金,擅自破坏农用地,如沙河市舜天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临城锦宇碳酸钙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为了利益驱使,盗伐滥伐森林树木破坏环境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仅三年的时间,我院审查起诉盗伐、滥伐林木案就有16起。盗伐滥伐林木,毁坏了森林资源,导致水土流失率增大,破坏了生物链。

  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更是关注民生、关乎民众身体健康的大问题。一些私营业主,为了其生产加工的食品有个好卖相,不惜往食品里添加过量的色素、增白剂、泡打粉、明矾等添加剂,甚至有的添加三聚氰胺、化肥、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有的私营业主为了一己之利,明知的假药,大量销售。仅三年的时间,我院审查起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销售假药案就有26起,这些都严重威胁着民众的身体健康。如犯罪嫌疑人刘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刘某在自己开的豆制品厂证件不全的情况下,冒用其它商品的商标,伙同其家人雇佣附近村民加工生产腐竹。刘某在生产腐竹过程中。为提升产量,增添口感、增筋、添色、美观,从一个不知名的人手中,购进了标示为“HOXHE.N.W50KG.S 严禁用于食品加工”的添加剂,经鉴定该物质含有二氧化硫、甲醛次硫酸氢钠、六次甲基四胺和硼砂,非法将之添加生产腐竹。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将腐竹大量销售,销售金额多达7万余元。刘某由我院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二)我国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较为粗疏,缺乏可操作性,甚至还存在空白,我国《刑法》也规定了破坏环境、污染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条款,但追诉标准较高,致使环保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民众不容易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这些人的刑事责任,甚至以罚代刑,惩罚不严厉,破坏环境、污染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成本太低,这些人认为出了问题,罚款了事,以后会更清楚如何规避法律法规,如何钻法律法规的空子,继续进行违法犯罪行为,起不到惩罚教育、改过自新的目的。

    另一方面,行政执法机关在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监管力度不够,部门与部门之间权责交叉,互相推诿,依法行政效率低下,抱有“不出事不处理、不曝光不处理”的想法,甚至是“出了事、报了光”也是草草处理,对夜间偷排偷放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做不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过分强调市场繁荣、经济发展,而对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过分宽容,甚至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致使一些企业、私营业主胆子越来越大,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食品药品越来越不安全。

  二、检察机关对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

  (一)对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的立案监督。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针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按照高检院部署的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等专项立案监督活动,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和查阅行政执法台账进行监督,发现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情节、后果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触犯《刑法》的行为,依法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交刑事案件,并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年来,我院共监督环保部门和食药安部门向公安机关移交行政执法案件23件,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已立案侦查20件。通过加强立案监督,依法纠正涉嫌环境犯罪、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案件,有案不立或者以罚代刑的现象,准确及时地将环境犯罪、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纳入诉讼环节,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

  (二)对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渎职犯罪的监督。许多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背后,大多有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行为,甚至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私营业主同流合污的行为。这类案件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存在发现难、查处难的问题,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深入群众,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案件,对损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检察机关必须依靠群众深挖案件线索,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方法,一查到底,重点查处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背后的环境监管失职、食品监管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渎职犯罪行为。对当地检察机关查办确有困难的渎职犯罪案件,上级院可以挂牌督办,也可以指定异地检察机关办理。查处渎职犯罪案件的同时,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把预防犯罪和查办案件结合起来,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对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一些思考

  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时刻关乎民众身体健康,是危害民生案件。饮用被污染的地下水、吸入重度雾霾的空气、长期食用超量添加剂的食品、甚至是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民众得病率明显上升,大病、恶性病也在逐年上升。环境污染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者、制造销售假药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损害民众身体健康,其行为也是在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迫在眉睫。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这类犯罪,追诉标准高或追诉标准不明确,使一些违法行为很难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即使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因法定刑较低,刑期也判不上去,法律的威慑力不够。为此,在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非常重视环境治理和加强食药安全的当今,加强立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和食品药品安全等危害民生犯罪,让环境污染和食品药品安全等危害民生的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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