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法理探究
推进司法改革与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
时间:2017-12-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党组成员 安志杰

  【摘要】司法改革是我国在法制建设和司法建设过程中的必然选择,是对司法工作的创新和发展,涉及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和其他与司法改革相联系的部门单位,是一项系统工程。司法改革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顶层设计,对国家政治、组织机构、运行体系、法律系统都是一次改革和检验,同时对地方和社会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检察工作的改革是其中的重要环节,检察工作的改革决定着司法改革的成功与效果。为了使检察工作的改革顺利进行,需要对改革中涉及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研判。在检察工作的改革过程中,首先要抓住改革的重点,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目前检察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以省级以下垂直领导为切入点推行检察体制改革。

  【关键词】推进;司法改革; 主要任务

  (一)检察体制改革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检察机关垂直领导后如何体现和坚持党的领导,是检察体制改革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可以明确的是,垂直领导只是针对检察机关组织形式,在人、财、事方面进行改革,在检察机关内部仍有强大的党组织保证党的领导,但也不得不涉及地方检察院党组和地方党委的关系问题,地方检察院党组和上级检察院党组的关系问题。检察院对党的垂直领导只是针对地方检察机关,在中央层面必须加强和突出党的领导。从目前改革进程和模式来看,坚持省级党委和检察系统内部党组织的领导是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在垂直领导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原则的重要体现。

  (二)检察体制改革与宪法法律的关系

  当前检察体制改革的可行性方案是,以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垂直领导作为一种过渡模式。将这一方案通过法律形式予以固定,要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细化或修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庞大的法律体系相互关联,任何一个改革都有可能面临与现有法律法规的冲突,任何一部法律的修改都要考虑其他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检察体制涉及到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诉讼法、立法法、地方性法规等等,这些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要进行系统性修改。而在修改过程中必须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固定检察体制改革成果的过程中势必谨慎,特别要注意不能与现行宪法相冲突,否则便会贬损宪法的权威性。

  (三)检察体制改革与地方的关系

  推行检察一体化改革,并不是完全否定检察机关与地方权力的关系,而是改革检察机关和地方权力的关系。从政治体制角度出发,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府、检察院、法院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其负责,因此检察体制改革必须承认地方权力的协管、监督和制约。地方人大对检察院工作的监督,对检察官的任命,都是改革的一部分。当然,在改革的过程中要考虑这种协管、监督和制约机制的适应性问题,必须以不妨害垂直管理为限。

  (四)检察体制改革与检察官责任制的关系

  检察一体化要求“上命下从”,但并不意味着“唯命是从”。过于强化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往往会削弱检察官的个人责任、不利于调动检察官的积极性。即便是强调检察一体化,也要对检察官办案的相对独立性有所保障。有鉴于此,在推行检察体制改革过程中应适当吸收当前我国试行的主诉(主办)检察官责任制,弥补内部检察业务一体化工作机制的不足。

  二、改革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进行综合配套改革

  对检察院的改革,应该是在司法改革的前提下的综合配套改革。检察院的改革任务繁重,单纯的就检察体制改革而改革,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检察体制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要对党的领导、法律体系、组织管理、协调配合、法检运作、地方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可验证的改革。在改革过程中,对验证有效的改革措施要固化,形成配套制度;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也要进行梳理归纳。目前,中央已经批准了上海市的检察改革方案,这将对全国检察机关的改革作出有效的尝试和探索,必将为检察工作的改革提供可复制和可借鉴的经验。

  (二)要进行循序渐进的改革

  没有一项改革是一蹴而就的,改革不能“雷声大雨点小”,也不能搞“大跃进”。检察体制的改革,要有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这样可以避免“摸着石头过河”的不确定性;要有改革路线图,避免改革的冒进和滞后,可以协调、平衡、积极的推进,促进检察体制改革的有序性;要在全面统一的基础上视地方的经济、社会、检察院的具体情况,有区别的对待,不能搞一刀切,也不能被地方利益化。

  (三)要进行外部和内部的双重改革。

  省级以下垂直领导为切入点推行的检察体制改革,是对检察机关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的改革,有利于检察机关有效行使检察权,建立全国检察一盘棋,对遏制贪污腐败行为必将起到积极作用。但单纯的只进行外部改革,并不能产生改革需要的效果,没有内部的改革,只能是形式上的改革。检察官职业分类管理改革,是内部改革的主要模式,只有将检察官从内部纷繁复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检察官才有学习的时间,才有发挥专长的时间,才能够使检察院内部工作有序、有效、有为的运转。

  参考文献:

  [1]曹建明.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新局面[J].人民检察,2008(18). 

  [2]谢佑平,万毅.法律权威与司法创新:中国司法改革的合法性危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1).

司法责任制改革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公益诉讼
未检风采
新浪微博
新浪微博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头条二维码
头条二维码
王文山代检察长到信都区调研检察工作
王文山代检察长到信都区调研...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冀公网安备 13050302000473号

支持IPv6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