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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下如何加强审判监督
时间:2017-12-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宋翠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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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手段,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以审判为中心不等于以法院或法官为中心,审判监督不仅不能减弱,检察机关反而更要强化审判监督,尤其是要加强抗诉工作,提升抗诉案件质量,监督法院依法规范定罪量刑。

  一、当前抗诉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

  当前普通存在刑事抗诉案件案源少、不愿抗、不敢抗、不善抗的情况。存在抗诉率及抗诉成功律低的问题。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监督权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基层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收效甚微。不仅抗诉率低而且抗诉成功律低。而对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从全国的情况来看,人民法院大部分是维持原判,驳回抗诉,予以改判的很少,抗诉成功律低。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有人甚至认为以审判为中心要以法院或法官为中心,误认为要减弱审判监督。

  法律规定不完善,制约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发挥。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了检察院有权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但对监督的具体内容、范围、方式、程序等都没有明文规定。一是法律规定的抗诉标准操作性不强;二是审判监督权的行使缺乏规范和必要的保障手段。三是审判监督意识不强,监督力度不够,《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在司法实践中公诉部门大多把主要精力用在审查起诉上,把审判监督等诉讼监督活动当成第二位职能甚至附带性工作。受避免无罪判决思想的影响,作为实际履行法律监督权的公诉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往往更加重视的是案件的有罪判决,重视审查、配合,轻视监督权的行使,怕伤感情影响关系,怕以后工作不好开展,致使对诉讼过程的监督存于表面,流于形式,监督力度不够;四是检法沟通关系等各种原因使得刑事审判监督权的运用率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吃不准的案件大多会主动找法院办案人员沟通,交换看法和意见,同时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审判机关也会返回来找检察机关办案人沟通。这种沟通不论是庭审前还是判决前,其结果就使得检法双方对判决预先达成“一致”,避免了判决后双方产生争议,提起抗诉的可能性;而对于存在较大分歧的案件,例如在本地有较大影响或上访、缠诉、久诉不息,实践中检、法双方有会通过政法委、各自的上级机关或是人大间接地沟通进行协调,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刑事审判监督权的运用。

  二、正确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涵义,强化审判监督意识

    以审判为中心是对以侦查为中心的否定,但不是对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否定,不等于以法院为中心,也不等于以法官为中心,而是强调审判作为一种职能处于中心地位。我国宪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不同的机关主导,突出某个机关的中心地位,打破各机关之间内在的制约关系,是不符合宪法原则的。以审判为中心要坚持宪法对公检法的关系定位,在做好侦查、审查起诉等审前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审判工作。以审判为中心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而绝不是法官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仍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享有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责,以审判为中心与加强审判监督并行不悖。

  审判权是一项终局裁判的权力,虽然检察机关依法有权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监督,但从权力属性上看,审判机关是否接受监督意见并不取决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而取决于其审判权。观念决定局面,导向制约效果,在行使刑事审查监督过程中,要积极转变监督理念,摒弃把法院是否改判作为抗诉成功与否的传统观念,树立“尊重法院判决,但绝不轻信法院判决”的刑事审判监督意识,做到“判决确有错误就坚决抗诉,自己认准了就坚持抗诉”的观念,不断强化自身的抗诉监督意识。

    三、加强素能培训,提升抗诉工作能力 

    正确有效的行使审判监督权和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是分不开的,所以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审判监督能力是有效行使该项职能的内在保障。积极提升公诉人员业务素质,提高审判监督能力。要以学习修改后刑诉法为契机,不断加大对公诉干警的培训力度。除参加上级院和本院组织的集中学习培训外,结合公诉工作实际,为干警购置大量学习资料,及时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法律解释,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深刻领悟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组织开展典型疑难案例研讨、法律文书评比等活动,着力提升证据和裁判审查能力、法律文书制作能力等,为抗诉工作的开展夯实理论和实践基础。不断加强出庭公诉能力、应变能力,提升公诉人员业务素质。落实疑难案件评析措施,做好“传、帮、带”工作。

    四、全方位加强审判监督,拓宽抗诉案源

  一是认真学习法律条文,注重分析经典抗诉案例。围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抗诉指导案例及最新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寻找突破抗诉点,及时总结,进而发现抗诉案源。

  二是加强诉前预测和诉后研判。强调全面、客观分析有争议的问题,从中找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上的不当之处,力求以准确、合法、合理的抗诉理由赢得法院的认同,在认定事实中寻找抗点;针对个案法律适用中可能会出现的应该适用某法条而未适用或适用不准确的情况,拓展抗诉案件渠道,在法律适用中寻找抗点;对比量刑建议和判决,看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是否存在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从量刑是否恰当中寻找抗点。

  三是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监督意识,从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中寻找抗点。司法实践中对有辩护人的案件,尤其是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被告人常常心存侥幸,在庭审中对抗审判,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当得知法院以不认罪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时,又匆忙要求辩护人会见或自书认罪提交法庭,对此要认真审查监督法院是否直接错误认定。同时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庭审中常常会出现休庭情况,再次开庭时,对于新更换的审判人员,审判长是否告知被告人有申请回避及相关权利,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为其指定辩护人进行严格审查。

  四是加强审判监督的案件类案分析,深挖案源,发现抗点。对所办理的突出的刑事案件类案进行专项调查,从中发现抗诉线索。如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民生案件,社会关注度高,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点和热点,但发现法院对此类案件多判处缓刑,但根据司法解释,判处适用缓刑的同时应当宣告禁止令,但有的院并未宣告禁止令,可从此类案件中发现多个抗诉线索。同时还可以从分析个案抗诉发现线索后,带动类案处理。以点带面,拓宽抗诉视野,使抗诉效果起到普遍的带动作用。

  五、加强庭审外监督,构建完善的审判监督体系

    检察机关应当注重庭内监督和庭外监督相结合,采取抗诉和非抗诉手段并用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有效监督。除了出庭支持公诉时的监督外,检察机关更要加强对审判人员庭外接受吃请、徇私舞弊、办人情案、关系案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对于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裁判,检察机关可采用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对于一些并非原则性错误的裁判或审判行为,采用非抗诉的监督方式,既要及时纠正,提出检察意见又要跟踪实施,监督落实。

  六、强化内部监督管理,确保抗诉效果明显

  制定办理刑事案件工作规程,明确案件办理流程,严格抗诉启动程序,建议和落实专人审查、公诉部门集体讨论、检委会决定三级审查制度,落实责任、层层把关。对决定抗诉案件实行抗前请示制度,对拟抗诉案件,由公诉科通过内网及传真将相关文书发送到市院审查,听取市院指导性意见。建立会商机制,即在发现抗诉案件线索后,由市院统一审核把关,通过分析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共同探讨案件的可抗性,准确把握抗诉条件,防止出现抗诉随意性,确保抗诉案件质量

  七、加强检法沟通协调,建立抗诉联动机制

  改判不是衡量抗诉质量的唯一标准,但却是体现抗诉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抗诉本身就是检法两院分歧严重的案件。因此,加强沟通与交流,讲究监督方法是抗诉工作取得成功的因素。一是文书制作要规范,要高度重视抗诉案件出庭工作。根据高检院制定的《对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根据需要不断进行修改、完善,使之更加规范化、精细化,公诉人员出庭通过充分准确地发表抗诉意见,把庭审过程变成向合议庭阐明抗诉意见的主阵地,把好法院对抗诉案件的庭审关。二是积极推动检法三级沟通机制,在办理抗诉案件过程中,建立起承办人、科长、分管检察长与同级法院审判长、庭长、分管院长对抗诉案件的审理、意见采纳等情况进行分级沟通、逐级反馈的工作机制,必要时召开协调会,消除分歧,强化共识,促进案件办理透明和公正,实现对抗诉案件的全过程跟踪,把好法院对抗诉案件的合议关,并依据相关规定由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进行进一步监督。

  附:

  简 历

  宋翠柳,女,1968年05月出生,1987-1991 河北财经学院,1991-1997 邢台市审计局,1997-至今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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